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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山药、芒果)核查处置结果

2023-09-11 11:2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15号,涉及2批次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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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3年第15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山药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药。

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鹿小曼超市便利店。

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3〕0191号。

二、1批次芒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

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鹿小曼超市便利店。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3〕0191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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