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9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9期)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者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周倩家生鲜经营部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周倩家生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江津双福批发市场临时摊位,未履行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和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处罚款500元。
二、江北区欣驰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欣驰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海领水果批发市场临时摊位,未履行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和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3.处罚款5000元。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的长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长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从个人摊贩处购进,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名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四、江北区康百鲜果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香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康百鲜果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香鲫鱼,经抽样检验,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香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上两批次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芹菜从双福市场叫苏本洪的商家购进香鲫鱼是从江北区兆隆批发市场购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五、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牛蛙是从江北区兆隆批发市场购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