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11号),涉及锦江区四姐肥肠粉店经营红苕粉(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苕粉(自制)(生产日期:2023-5-8;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报告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经营户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户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红苕粉(自制)共计5公斤,货值536.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锦江区四姐肥肠粉店经营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苕粉(自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锦江区四姐肥肠粉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红苕粉(自制)由当事人制作,该批次产品铝含量项目不合格是因为加工过程中未将含铝添加剂充分混匀而造成。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改善制作工艺,在制作过程中充分混匀含铝添加剂;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7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