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9日,我局抽样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长寿区叶鹏冷冻食品店正在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5-29)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单编号:DBJ23500115651320366),并现场拍摄了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2023年6月2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D23SC04853),该批次鲫鱼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鲫鱼10kg,除抽检检验4.42kg外,其余5.58kg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采取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但整改期间一直未接到消费者前来退货,期间亦未接到购买食用此不合格食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添加兽药,兽药超标应为养殖或运输环节添加,但当事人购进时未索取检验合格报告及供货商资质。整改情况: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并开展自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收集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