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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2023-09-28 14:53: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7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现将我局关于公布2023年区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第五期)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邗江区庄原铭果园店的咸味蔬菜饼

(一)2023年5月10日抽检的咸味蔬菜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二、邗江区小青蛙百货店的谷道仙9+9能量棒(海苔味)(膨化食品)

(一)2023年5月10日抽检的谷道仙9+9能量棒(海苔味)(膨化食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谷道仙9+9能量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给予教育。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三、扬州市邗江公道镇林源日杂批发部的步步糕(冷加工、熟粉类)

(一)2023年5月8日抽检的步步糕(冷加工、熟粉类),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步步糕”不合格的检验报告(№:ZQJY-2023-W0511214),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四、邗江区爱尚生活精品超市的豇豆

(一)2023年5月19日抽检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中噻虫嗪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五、扬州市邗江汊河立祥经营部的豇豆、韭菜

(一)2023年5月10日抽检的豇豆、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噻虫胺实测结果1.05(技术要求≤0.2),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六、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邗江商场的姜

(一)2023年5月10日抽检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实测结果1.05(技术要求≤0.2),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七、邗江区乐宜购超市的韭菜

(一)2023年5月9日抽检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实测结果0.35(技术要求≤0.2),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八、扬州市邗江方巷祥生超市的红豆冰糕

(一)2023年6月9日抽检的红豆冰糕,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应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九、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扬子店的白芝麻苏打饼干

(一)2023年5月5日抽检的白芝麻苏打饼干,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2023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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