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03年10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五期)。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五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产品标称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规格为485mL/瓶,酒精度:14%vol),生产日期为2022-11-10,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复检,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标准指标≥8.0%vol,实测值15.9%vol,不满足14%vol(明示值)±1.0的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经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生产了该批次产品1356瓶,销售1356瓶,该公司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产品36瓶。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经检验酒精度不合格,属于标签存在虚假标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136元;2、罚款3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监渔溪罚字(2023)29号)。
委托生产环节: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义务,履行了召回义务,且涉案产品酒精度不合格原因是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勾兑环节操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监渔溪不罚(202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勾兑环节新员工操作不当,新老酒基未按比例勾兑;化验员疏忽对该批次勾兑后的酒精进行检测。整改措施如下:对勾兑岗位员工和检验员进行再培训,加强对勾兑环节的监控和检测,加强成品的检验,严把质量关,根据相关规定对标签标识做相应修改。
委托生产环节:整改措施如下: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方(受委托方)生产过程的管控和监督管理,并督促生产方对标签酒精度标识做相应修改。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