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1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1期)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雨花台区曾超水产店销售的鲫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28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元。
2.南京明发新河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青(普通白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1.5公斤,货值256.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9元;罚款1000元。
3.南京明发新河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自制凉拌海蜇头。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8.5公斤,货值495.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9元;罚款1000元。
4.南京市雨花台区毛传钢便利店销售的鲫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1000元。
5.南京市雨花台区毛传钢便利店销售的黑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