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2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09)。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CZ202309)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销售的、标称由梓潼县何氏馒头厂生产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梓潼县何氏馒头厂生产的馒头(生产日期:2023-05-31;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约357g/袋)。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梓潼县何氏馒头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梓潼县何氏馒头厂生产的馒头不合格是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梓潼县何氏馒头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说明进货来源,购进时也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法提供该批次馒头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其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龙泉驿区西河街办汪玉先鲜肉经营部销售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龙泉驿区西河街办汪玉先鲜肉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鸡肉(检疫日期:2023-06-05;供应方:三联市场冷库/产品销售场所)。经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龙泉驿区西河街办汪玉先鲜肉经营部为该批次鸡肉的实际生产者和经营者,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鸡肉3000.3公斤,实际货值金额48004.8元。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鸡肉尼卡巴嗪不合格是由所购进活禽所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21日将该案线索移送上一级供货商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