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3年10月18日消息,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据通告,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 11期),涉及10家经营单位10批次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榨菜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榨菜丝,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榨菜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鄞州横溪仟佳超市销售的糖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仟佳超市销售的糖蒜,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糖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9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2.罚款10000元。
三、宁波市鄞州潘火老郭河鱼摊销售的鲫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潘火老郭河鱼摊销售的鲫鱼(活体),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活体),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3000元。
四、左玲销售的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左玲销售的青菜,抽检项目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7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22.5元;2.罚款1000元。
五、宁波市鄞州新河百鲜蔬菜店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新河百鲜蔬菜店销售的葱,抽检项目中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3000元。
六、宁波市鄞州潘火彦棣鲜活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潘火彦棣鲜活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活体),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活体),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8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七、宁波市鄞州下应恒悦水果店销售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下应恒悦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抽检项目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8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13500元。
八、宁波市鄞州横溪宴五都饭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宴五都饭店销售的山药,抽检项目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9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九、宁波市鄞州横溪蛙屋饭店销售的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蛙屋饭店销售的活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活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86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十、 宁波市鄞州姜山川巴人家餐厅销售的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川巴人家餐厅销售的活牛蛙,抽检项目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活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9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