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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2023-10-20 10:46: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涉及宁波市鄞州姜山聚湘缘餐厅销售的活牛蛙、宁波市鄞州邱隘梁敏华蔬菜摊销售的芹菜、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的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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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 11期),涉及3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波市鄞州姜山聚湘缘餐厅销售的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聚湘缘餐厅销售的活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活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8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8元;2.罚款10000元。

二、宁波市鄞州邱隘梁敏华蔬菜摊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邱隘梁敏华蔬菜摊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9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1000元。

三、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的八角,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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