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环罚字〔2023〕706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572355149M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东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3〕70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废水逃避监管 |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2栋生产车间设置有表面处理、研磨、超声波清洗等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但你单位擅自在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池设有一条地埋式管道通向一楼车间女厕所内,部分废水经女厕所两个蹲厕排放进化粪池,最终流入厂外市政污水管网,规避环境监管。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中关于“裁量起点(权重10%),偷排(权重2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权重0%)、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权重0%)、限期内改正(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15天以上(权重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权重0%)”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伍万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5.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