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江门市龙之泉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蓬江城管机一罚罚字〔2023〕38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龙之泉建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0MA539DE619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蓝海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蓬江城管机一罚罚字〔2023〕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江门市蓬江区祠前街29号时,发现江门市龙之泉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占地面积240平方米(长为20米、宽为12米)。该单位未能提供收纳、堆放建筑垃圾的许可资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4.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3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