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汇景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环罚字〔2023〕70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汇景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54CNP6M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庞明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3〕70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验先投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6日和8月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设有移印、喷漆、烘烤、镭雕等生产工序及移印机3台、台式喷漆水帘柜2个、手动喷漆水帘柜2个、烘烤线2条、雕刻机6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已建成,但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中关于“限期内改正(权重20%)、报告表类(权重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1次(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权重0%)”和《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关于“三、从轻处罚标准(一)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二)经营地址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流域镇街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情形的,按较低的减轻幅度降低处罚。”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壹万陆仟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1.6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