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昕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环罚字〔2023〕70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昕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49RNM9Y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振龙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3〕70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有机废气车间未密闭及未安装使用设施 |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3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转,未落实密闭收集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大门排放到外环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中“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所在区域是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6万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和《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关于“三、从轻处罚标准”......“(二)经营地址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流域镇街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情形的,按较低的减轻幅度降低处罚。”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肆万贰仟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4.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