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10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天津市宝坻区欣辰百货商店(王贺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的芹菜。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欣辰百货商店(王贺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9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AD722003AAF60J0328)。报告显示,经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东城原居12-104号的天津市宝坻区欣辰百货商店(王贺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欣辰百货商店(王贺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从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交易市场菜1厅12号的天津市宝坻区陈盼盼蔬菜批发部处购进芹菜,采购价1.7元/斤(3.4元/公斤),并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东城原居12-10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为3元/斤(6元/公斤)。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销售完毕。天津市宝坻区欣辰百货商店(王贺建)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排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