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市局发布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1期),涉及我市10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300830814ZX的餐盘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港轩茶餐厅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港轩茶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300830816ZX的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素华餐饮店销售的辣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海曙素华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3〕33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4.8元,罚款5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300830818ZX的餐盘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素华餐饮店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海曙素华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3〕33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4.8元,罚款5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300830821ZX的餐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大叔小吃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大叔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300830860ZX的草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老倪快餐店销售的草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老倪快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70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005131447ZX的黑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奉化溪口鸥遇饭店销售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奉化溪口鸥遇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97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005131476ZX的线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海合缘餐饮店销售的线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海合缘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线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移送至宁海县公安局处理。
八、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005131133ZX的粉皮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小邱豆淀粉加工坊生产的粉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小邱豆淀粉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6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364.52元,罚款3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301130684ZX的油炸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海米岸饭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海米岸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移送至宁海县公安局处理。
十、抽样编号为DBJ23330200301130697ZX的五花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迎晨餐厅销售的五花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迎晨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花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