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经营销售的渤海豆瓣酱(生产日期2023-05-18)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经营者信息: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经营者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幸福里C区5号楼000112、000113号。
生产企业信息: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生产企业地址: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渤海豆瓣酱30袋,已全部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尚无召回产品。
二、对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渤海豆瓣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宁市监处罚【2023】093号)。
三、对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生产不合格渤海豆瓣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在核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多次对成品进行送样检验,保证产品合格后才恢复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宁市监处罚【2023】083号)。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生产/购进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标准值 | 检验结果 | 检验机构 |
1 | 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 | 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 | 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幸福里C区5号楼000112、000113号 | 渤海豆瓣酱 | 2023-5-18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1.0g/kg | 3.51g/kg | 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1 | 4.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