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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2023-11-24 12:16: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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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省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36期),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23330000300431189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邱隘凝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中环太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中环太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6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50070.4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邱隘凝鑫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二、抽样编号为GBJ23000000201735152ZX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朗霞鲍献春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朗霞鲍献春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9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3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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