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9月1日,我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的1批次国家级任务,此次抽检为监督抽检,经过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3年8月7日;抽样基数:3kg;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鉴于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进货凭证,根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7.5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目前,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内容,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特此通告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