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贸街7号的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正在销售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进行抽样,2023年9月5日,本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 SBJ23500000341733970ZX的《检验报告》,对上述“椒麻鸡翅(辐照食品)”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9月7日,本局向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3年9月14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本局2023年9月7日向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及2023年8月11日抽检同一批次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在售。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张贴了召回通知,但由于除抽检样品外均全部以零售方式售出且未建立销售记录,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经营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源于生产厂家生产过程控制不达标,厂家出厂的时候就是不合格的。整改情况: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今后在进货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把好进货关,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采购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并且加强产品储存条件控制,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