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21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5期、第17期),涉及9家经营单位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波市鄞州邱隘王成粮油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邱隘王成粮油店销售的白芷,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销售的话梅,抽检项目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话梅2公斤,白芷2.5kg,现场无库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宁波市鄞州横溪来群生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来群生鲜店销售的糖醋蒜头,抽检项目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5 公斤,现场无库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宁波市鄞州首南新悦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首南新悦餐厅销售的螺丝椒,抽检项目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6 公斤,现场无库存。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四、宁波市鄞州下应美购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下应美购超市销售的露酒(绿豆烧酒),抽检项目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生产厂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10瓶,现场无库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五、宁波市鄞州瞻岐谢振明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瞻岐谢振明副食店销售的江米条(油炸类糕点),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11袋 ,除抽检外,未销售。我局依法对现场同批次1袋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六、宁波市鄞州云龙翁树兵炒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云龙翁树兵炒货店销售的红薯粉丝,抽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 12公斤,现场无库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七、宁波市鄞州姜山方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方东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9公斤,现场无库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八、宁波鄞州斌胜调味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鄞州斌胜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话梅,抽检项目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20公斤,现场无库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九、宁波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东钱湖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东钱湖分公司销售的杭椒,抽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共购进5公斤,现场无库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