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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1-08 17:20:13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达市秀梅天然鱼专卖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安达市秀梅天然鱼专卖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7月18日)不合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安达市秀梅天然鱼专卖店,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蓝天市场内。

(二)风险控制措施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安达市秀梅天然鱼专卖店购进不合格泥鳅2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安达市秀梅天然鱼专卖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安达市秀梅天然鱼专卖店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安市监处罚〔2024〕56号)。

二、齐齐哈尔龙沙区起南水产品店销售的鲜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齐齐哈尔龙沙区起南水产品店销售的鲜虾(购进日期2024年7月3日)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齐齐哈尔龙沙区起南水产品店,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1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齐齐哈尔龙沙区起南水产品店购进不合格鲜虾10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4日对齐齐哈尔龙沙区起南水产品店进行了立案调查。齐齐哈尔龙沙区起南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鲜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但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齐龙市监处罚〔2024〕3320号)。

三、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销售的板冻大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销售的板冻大虾(购进日期2024年7月5日)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341号 。

(二)风险控制措施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板冻大虾12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4日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板冻大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但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齐龙市监处罚〔2024〕3319号)。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3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docx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3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购进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值

1

/

/

安达市秀梅天然鱼专卖店

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蓝天市场内

泥鳅

/

/

2024/7/18

恩诺沙星

718

(µg/kg)

100

(µg/kg)

2

/

/

齐齐哈尔龙沙区起南水产品店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1号

鲜虾

/

/

2024/7/3

二氧化硫残留量

0.766

(g/kg)

≤0.1

(g/kg)

3

/

/

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341号

板冻大虾

/

/

2024/7/5

二氧化硫残留量

0.607

(g/kg)

≤0.1

(g/kg)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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