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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受损青岛平安财险拒赔 称涉骗保却无证据

2015-04-27 16:23:49 信网

    信网4月27日讯2013年8月10日,两辆机动车在青岛胶州204国道沽河大街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刘姓市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辆车的车主姓战,他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简称“青岛平安财险”)为车辆投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然而青岛平安财险却认为在前期查勘中发现车辆存在更换驾驶员的情况,存在骗保的嫌疑,不予理赔。日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青岛平安财险赔付给战姓车主14.9万元的维修费。

   2013年1月14日,战姓车主为其所有的车辆在青岛平安财险投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97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2013年8月10日,青岛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姓驾驶员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车相撞,刘姓驾驶员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经青岛中达燕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为149000元。

   青岛平安财险称:他们对车辆损失金额没有异议,但在前期查勘中发现车辆存在更换驾驶员的情况,存在骗保的嫌疑,相关情况已经向公安部门进行了反映,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即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刘姓驾驶员在回答询问时称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车上没有其他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战姓车主与被告青岛平安财险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青岛平安财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青岛平安财险辩称原告存有替换驾驶员骗取保险金的嫌疑,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青岛平安财险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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