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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铁站售卖过期饮料 消费者饮用后身体不适

2015-06-12 12:39:17 辽宁消费维权网

    辽宁消费维权网讯近日,张先生向本网投诉称,在沈阳地铁白塔河路站的自动售货机购买了一瓶饮料,食用后身体不适,后来发现饮料已经过了保质期。【投诉原帖:沈阳地铁站售卖过期饮料】

    消费者:地铁站售卖过期饮料

   今年5月31日,张先生乘坐地铁时,在白塔河路站自动售货机购买了一瓶饮料,但是没想到食用后身体发生不适现象。张先生说,身体发生不适后,便去查看饮料生产日期,这才发现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而保质期仅为9个月,早已超出保质期。

   张先生表示,沈阳地铁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每天客流量非常大。如果其自动售货机售卖过期食品和饮料,必然给购买的乘客带来健康安全隐患。

    地铁公司:饮料过期找厂家

   6月8日,记者拨打了沈阳地铁站内自动售货机上标注的电话。一位自称姓修(音)的经理表示,地铁公司只是充当小卖铺的角色,饮料超出保质期应该找饮料的生产厂家,和地铁站售卖方无关。

   当记者追问,自动售卖机内的食品由谁来负责装入、具体流程又是如何、对售卖的食品安全是否有监督机制等问题时,修经理表示很忙,没时间回答,便匆匆挂掉电话。

    饮料企业:临保质期产品可退换

    那么,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饮料到底由谁来负责?消费者又该找谁维权?

   当日,记者又专门致电该饮料的生产厂家。厂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饮品在沈阳地铁站自动售货机进行销售前,与销售方签署了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已经注明销售方有权在保质期临近的规定时间内,向厂家退换货。

   也就是说,如果沈阳地铁自动售货机的管理者发现自动售卖机的饮料临近保质期,可以直接向厂家退换货。

    省消协:销售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张生的遭遇,省消协商品投诉部主任冯增雯表示,根据新《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据此,张先生有权向饮料销售方,即沈阳地铁站自动售货机的经营主体索要赔偿。商品销售过程中,销售方应定期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查验,以保证商品都在保质期内,而本事件中售卖主体并没有履行销售者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月8日,张先生向本网反馈称,饮料公司为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正在积极与其协商解决事宜,并感谢本网的关注与支持,希望继续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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