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直接爱心捐赠受益人死亡,余下善款如何处理,一直充满争议,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尽管每一个个案都有其个性成分,但作为标本也具有典型意义。争议的核心在于善款转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是现行法律下,对善款所有权与处分权的认定。直接爱心捐赠在法律上是赠予关系,被赠予人在没有事先协议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其亲属享有慈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事后选择捐出或者不捐出都是合法的。合理性是基于慈善伦理的道德判断,弘扬公益慈善的道德激励出发,社会总体倾向于捐赠受益死亡后善款再捐出,强化慈善的纯洁性,传递公益爱心的力量,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而个案还有其特殊的一点,受赠家长梁颖的父亲、爷爷曾明确向捐款的爱心人士承诺:如果梁颖治疗效果不佳,他们将捐出余下的爱心资金,给其他需要救助的患者。既然事前承诺了有条件捐出,他们现在的态度则明显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很明显,个案作为样本,恰恰说明单纯的道德诉求和诚信自律,难以规范受捐环节的种种行为,软约束不足以保证慈善的健康秩序,任何一个不道德、不诚信的个案都会给社会公益慈善带来伤害。
毫无疑问,慈善公益不能只以爱心的名义来调节,更该进入法治的轨道,给予有效的约束。我国慈善立法滞后的问题由来已久,事实上慈善法治不仅仅只是立法,而是在立法确定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规范运行机制,把可以预见的争议、需要厘清的界线,明确在事前而不仅仅兜底于事后,即先小人而后君子。
比如,受捐、处分权限受益人的权利界线在哪里、受到哪些制约、谁来监督、监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都该有清晰的规则,并在实务中融入捐、受、监督三方共管的机制与程序。如以在募捐到钱后,找一个政府慈善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来统一管理这笔钱,如果用不完善款,钱还在组织手上,也清楚明了剩余多少,方便后续处理这笔钱。有充分制衡力量参与善款处理,才能有效规避争议与风险。
今年1月,社会呼吁已久的《慈善法》草案进入二审程序,待产在即。从该草案来看,个案“拒退善款”的一些行为,在未来将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如“诺捐”的条款可对“悔捐”进行处理。当然,慈善公益仅止于立法是不够的,慈善法治需要渐进推进规则细化与运行机制的体系化。《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