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学安
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围绕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等3个方面,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力争到明年底,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12月2日《人民日报》)
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我国种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本世纪最初10年,我国种业刚刚起步,恰逢跨国种业公司全球布局之时。种业市场放开后,国产种业发展遭遇巨大压力。好在这些年随着种业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已取得可喜成效,初步改变了“小散弱”格局,在与“洋种子”的竞争中一改颓势,品种、人才、市场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近年来,围绕世界生物资源的争夺愈演愈烈,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手段在全球实施对种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控制,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种业市场的占有和利益掠夺,形成生物育种垄断格局,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对种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不足,现有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对新品种的粗糙保护阶段,尚未建立从种质资源到新品种推广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实中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制度缺陷。因此,中国应当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完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方面,应在积极与保守的模式选择中进行理性权衡和把握,选择相对折中的立法模式,积极主动地颁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提高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立法的效力等级,适当扩大保护范围,丰富品种权内容,增强一些内部规章的可操作性,健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制度,加大法律法规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终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众所周知,转基因生物育种已作为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之一付诸实施,并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国家利益与主权的战争,必须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行高端要素集成战略,不断提升种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一方面,当前,中国生物育种的弱势与危机即在于技术创新不足,自主知识产权少,缺乏种业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因而,运用知识产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生物育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必须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因此,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要加速政府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形成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优化生物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