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敏飞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秤逐渐普及。本来以为,电子秤会是“公平”的保证,未曾想,一些电子秤竟然被人为调节,成为商家缺秤少量的“帮凶”,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缺秤少量行为的打击,我们一直高度重视。2004年,原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就联合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重量量具的误差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比如,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电子秤被允许的误差是1公斤不超过20克;干菜、山(海)珍品或价格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时,误差不得超过2克。规定细致入微,很容易“对照识别”。
遗憾的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依然选择铤而走险。事实上,缺秤少量的现象,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秤使用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若是涉案金额较大,则可能违反《刑法》,构成诈骗罪,使用者可能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缺秤少量是违法之举,对其进行整治是大势所趋。而这,也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首先,法治监管必须立起来。既然缺秤少量是违法行为,那就应该让司法实践不断深入,用法律之剑来整治现实之乱,如此才能形成最大的震慑力。其次,信用监管要及时跟上。对相关部门来说,或许可以设置红黑名单,对缺秤少量的商家要有黑名单的约束,而对诚信经营的商家,则可设置“红名单”,以形成必要的正向激励。最后,智慧监管要不断升级。比如,对于电子秤的生产要进行严格规范与约束,不能任由“可调节”的电子秤在市场上恣意横行。
只有在监管的全链条上不断发力,才能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的市场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消费环境。
《中国质量报》【八面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