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玉胜
超市、菜市场灯光下水灵新鲜的蔬菜,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看着色泽亮丽、让人食欲大动的鲜肉,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这类“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据7月2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朱慧卿 作
经营者依靠特殊的灯具设备调节光照颜色,使其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鲜艳美观。这种以“光学效应”为营销手段的经营套路,一直以来,几乎成各大商超和生鲜市场“标配”。
诚然,无论是对于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商品卖相的优劣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生鲜肉制品和瓜果农产品,保持商品的鲜活、亮丽不可或缺。但对于商家而言,货真价实、诚实守信、童叟无欺,才是经营之道和做人底线。仔细阅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20条更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此审视“生鲜灯”行为,其提升农产品“颜值”的做法,就是一种不地道的弄虚作假,是涉嫌消费误导的欺诈行为。
北京消费者张阿姨直言:“我现在买肉,都要拿起来在正常灯光下分辨颜色。”这其实就是对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一种干扰与误导。现在不少消费者表示,鲜肉摊常见的红灯光、蔬菜水果摊常见的白色、绿色灯光,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为挑选购买增加难度。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无论对于为商家还是消费者都不失为一堂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课。国家有关部门为该禁令在12月1日起施行之前,特别设置了为期5个月的过渡期,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充分认知“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逐步摒弃误导消费的商品“美颜神器”。为该禁令的落地生根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期待随着生鲜卖场灯具使用的渐趋规范,还食品本来面目,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