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兵
为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针对性地破解企业退出难题,为企业依法便利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1.81亿户。这些经营主体中,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了绝对多数。企业数量庞大,在市场发展中不可能个个一帆风顺。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经营异常,甚至不得不关门停业。也就是说,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还有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脱离监管,未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会增加市场交易成本,降低政府治理效能。一些企业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资源,也会影响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此,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之前,我国虽有商事主体市场退出机制,但并不完善,其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事主体在退出市场时,需要办理的清算事项繁多,涉及多个部门,费时费力,很多企业嫌麻烦不主动注销。也有企业故意“失联”,意图脱离监管、逃避缴纳税金等。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失联后应先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后仍无法联系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但此后怎样处理此类企业,该办法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失联商事主体”存量逐年攀升。
解决企业“注销难”“难注销”问题,是让市场真正活起来的关键。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引》,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办事企业和群众咨询反映较多的问题,细化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选任方式和清算组职责,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要求,明晰了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的相关流程等。《指引》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以办理注销的特殊复杂情形,依法分类精准施策,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切实打通企业注销难点堵点。
《指引》一方面可以倒逼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另一方面将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指引》虽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清算企业可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等就被全部免除。如果事后发现企业还有未清缴或清偿的税务、债权人的债务等情况,即使在企业清算注销后,登记机关仍可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这样有利于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净化营商环境。
当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注销条件、时限、流程等要统一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