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一段时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通过签署共享互认协议、制定共享方案等方式,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方式、频率等,让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更便利、更有效。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已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共交换共享信用修复数据71.15万余条,实现信用修复数据双向共享。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社会诚信意识显著提升,诚信氛围日益浓厚。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广泛适用,在各行各业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效应,让经营主体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威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经营主体守信践诺。
需要指出的是,失信惩戒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明白信用的价值与边界,并通过惩戒让失信者改过自新。古语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信用机制也应体现这样的原则。失信者在受到惩戒后能够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达到一定的要求后,通过信用修复机制恢复其信用,以此来实现该制度之“善”。
现实中,经营主体失信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的影响。比如,逾期未年报,逾期未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之失,出现这些情况都会被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经营主体一旦失信,会受到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导致其在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企业市场声誉也会受损,致使产品销量下降,贷款无门,经营陷入困境。正因为如此,失信经营主体都希望尽快恢复信用。
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向市场和社会释放积极信号。一方面,信用修复会弱化失信主体“永无翻身之日”的恐慌感和消极心态;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修复过程中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付出,让失信主体更加珍惜修复的机会,从而强化失信主体的诚信意识。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并发挥作用,可以引导失信主体自觉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影响,通过获得谅解重建信任关系,实现信用资本价值的自我弥补与提升,重塑自身诚信形象,帮助其在未来社会资源配置和自身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机会。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不仅对经营主体非常重要,也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给知错能改的经营主体送去“后悔药”。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构建分级分类管理、梯次退出的信用修复格局。广东、天津进一步扩大协同修复范围,形成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贵州、吉林打造“在线一口受理、分级协同审核、进度自助可查、结果共享互认”信用修复新模式。
随着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建立完善,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经营主体的发展信心日益增强,释放出更加充沛的市场活力。但也要看到,目前信用修复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部门间信息交互共享不及时,修复时效有待加强;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上存在“重进轻出”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信用修复为名实施诈骗等。这对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就市场监管部门而言,要持续探索建立健全便利化、跨部门、多领域、全覆盖的高效信用修复机制。既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专门性信用修复指导,推行“两书同达”“智能提醒”等举措,引导经营主体时刻关注信用、珍爱信用,又要持续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持续畅通信用修复渠道,真正实现信用修复“零见面、在线办、快速办”。同时,加强部门间信用修复数据共享工作,用“数据多跑路”方式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
《中国质量报》【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