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据了解,此案是电子烟管理新规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油雾化型电子烟案件。
(据4月21日《法治日报》)
电子烟也是烟,生产经营电子烟有法律规矩和红线。《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该条例中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无证售卖电子烟,扰乱烟草市场秩序,轻则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法律对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强管制效应正在逐步显现。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设定电子烟专卖许可制度,还对电子烟的口味、交易管理平台、售卖方式、广告宣传等进行限定,拉出负面清单,并对电子烟的质量、商标等提出明确要求。然而,总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要么把电子烟生产经营转到“地下”,要么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电子烟,要么在法律规定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途径销售电子烟……致使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烟现象屡禁不止。李某因无证售卖电子烟被判刑的案例,比普通的法治宣传更有警示教育意义,更易触动公众的内心,有助于人们看清法律红线,看到违法经营电子烟的危害性,也能让潜在的“李某”们打消违法经营电子烟的侥幸心理、投机心理。
司法是电子烟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大力宣传惩治电子烟违法经营的司法案例,对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控烟、守护公众健康都有助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