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显示,去年全国法院新收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万余件,在319件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117%,判赔金额11.6亿元,同比增长3.5倍。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依法作出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判赔。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惩罚的出发点是这种损害严重危害普适性公益,救济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达成财产补偿和精神补偿,并对怀有此类侵权意图者形成威慑和警示。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边界以及经营主体的行为底线。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长期政策导向。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立体化保护理念。关于“严保护”,《意见》明确,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并有效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从《意见》到《规划》,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如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思路如一。事实上,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直十分重视强化惩戒作用。从2013年修改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到之后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时均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再到2021年民法典出台实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严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近年来,安徽省濉溪县围绕做好农作物优良品种育、繁、推关键环节,加快国家制种大县奖励项目建设,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图为近日拍摄的当地种业试验田。 李 鑫 摄
不过,从实践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与人们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其中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严”字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近年来,我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逐渐增多,但总量仍然较少。去年319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这在数十万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占比非常小。这就意味着,有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可能存在损害赔偿过低问题。赔偿低是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一种体现。如果知识产权拥有者为维护权益花费巨大心血却得不到应有补偿,这会挫伤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少,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面临两个适用难点:一是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中“恶意”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和界限;二是不易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倍数。这两个难点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谨慎态度。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相关表述使用了“故意”一词,而不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相比较而言,“故意”比“恶意”更容易判定。这也释放出一种信号:对于惩罚性赔偿,该大胆适用就大胆适用。而针对惩罚性赔偿数额问题,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知识产权部门正在深化国家层面上诉审理机制,推动全面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侵权“数额计算”等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发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细化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将提高违法成本作为一种治理导向,让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真正“长出牙齿”。只有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彰显法律威严,真正营造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
《中国质量报》【新语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