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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不宜”:需要年龄分级制

2013-05-15 10:52:05 中国文化报

    刘  浩

   近期以来,国内儿童因模仿影视剧而导致伤害事件的消息接连传出:深圳一4岁女孩学电视里的跳伞从六楼撑着雨伞跳下,至今昏迷不醒;连云港一9岁男孩模仿灰太狼“烤全羊”,将另外两名儿童烧成重伤。这些消息引起了广泛讨论,很多人重新提起影视年龄分级制度,认为应尽快建立引导儿童收视的标准和依据。

   年龄分级是国际上为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而在影视及电子娱乐领域采用的一种社会审查制度,目前已有多个国家施行。所谓年龄分级,就是由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作品内容,根据其中“少儿不宜”要素的多少做出“全年龄”或“某某岁以下不宜”的评判。无论评判结果是否会对销售造成负面影响,制作方都必须在谈播出合同和推出影像制品时对其进行标明,否则视作违法。

   应该说,年龄分级制度确实是一种有效的监控手段,国内各方希望通过它改善儿童影视环境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引入该制度的条件恐怕还值得商榷。美国的年龄分级审查始于1994年,日本始于2002年,这两个国家都是在其儿童影视业发展了几十年后才开始使用该制度,其原因在于,分级审查标准的制定涉及大量细节,需要在成熟创作环境中长期摸索与总结,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积累明显不足。

   以美国为例,其动画片分级审查中对武器仿真程度的表现要求极其严格,画面中只要出现枪口的特写就会被勒令修正。类似的评判标准还有许多,每一项都可以为创作者提供直接的参考。但目前在国内,人们对儿童影视创作的关注大多仅限于宏观的主题,极少涉及细节。大量动画片的内容粗糙无趣,无法引起成年观众的兴趣,可片中仅有的噱头都是不适合儿童看的内容,就算我们拿出年龄分级制度,又能把这些作品放到哪一级里面去?

   平心而论,爱情等涉及年龄分级的要素其实是文学、美术、影视中常见的表现内容,只不过,想让它们以合适的表现形式传递给合适的受众人群,必须依靠创作者的精准把握。制作面向儿童的影视作品时,创作者必须在这些方面尤其敏感,随时注意避免“表现过于成人化”以及“对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形说明过于草率”的情况发生。

   实现影视分级制度的前提,是健康而发达的影视创作环境。想要有效改善儿童影视环境,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先从创作着手,更加仔细地推敲内容和表现细节,为少年儿童提供健康、有益的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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