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宗旨及组织架构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英文名称:National brand culture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of ethnic minorities。本团体广泛团结和吸收海内外有志于促进和推动民族品牌事业发展的企业家、艺术家、文化名人、爱国人士、专家学者、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机构、民族品牌企业,注重吸收民族地区的会员单位。
本团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的二级专业社会团体。隶属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根据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2018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同意将“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的决定。并由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会长杨华山签发了中文保协文字(2018第08号)文件。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199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
其组织架构设置:名誉主席若干名一一主席一一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一一副主席若干名一一副秘书长若干名一一各中心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一一民族品牌国家智库一一中国民族品牌文化网一一民族品牌文化杂志社一一各省设执委会,执委会由主席一一副主席若干名一一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其机构设计如下:秘书处;办公室;会员部;民族品牌战略规划部;民族品牌策划中心;民族品牌文化研究院;影视文旅产业促进中心;信息传媒产业促进中心;民族服饰产业促进中心;海外品牌护卫中心;中医药康养产业促进中心;生态环保农业产业促进中心;安全与品牌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产业促进中心;品牌文化专家评审委员会;中国民族品牌文化网;《民族品牌文化》杂志;民族品牌知识产权中心;非遗文化保护中心;民族品牌基金;民族品牌文化年会;各省市成立品牌文化委员会的执委会。
二、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英文名称:National brand culture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of ethnic minorities。本团体广泛团结和吸收海内外有志于促进和推动民族品牌事业发展的企业家、艺术家、文化名人、爱国人士、专家学者、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机构、民族品牌企业,注重吸收民族地区的会员单位。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的二级专业社会团体。隶属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根据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2018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同意将“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的决定。并由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会长杨华山签发了中文保协文字(2018第08号)文件。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199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
民族品牌委员会定位于构建民族品牌第一文化交流和价值分享平台。通过权威的专家研究测评和科学的大数据分析方法论相结合,建立并运营民族品牌标准,构建高端品牌人脉网络、实现品牌文化交流分享和价值提升,为民族品牌和会员提供品牌文化提升、品牌价值增长。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大会讲话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民族品牌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凝聚社会力量,竭诚服务于民族地区,推动民族品牌文化产业迈向新台阶,加快民族品牌文化产业开发步伐,促进各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更加富裕,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监管,业务上接受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按照国家社团管理的规定,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一)宣传贯彻中央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中国民族品牌文化宣传、推广、孵化和保护工作,服务国家战略。
(二)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各类民族品牌评审、测评、授牌和颁奖活动,促进民族品牌文化的创新发展和繁荣;
(三)设立民族品牌创新示范基地,做好特困地区的精准扶贫工作;举办民族品牌文化论坛,开设民族品牌文化大讲堂。开展民族品牌相关领域教育培训、学术研究、文化创意、科技创新、智库咨询、保护规划等项工作。
(四)开展民族品牌文化国际交流,发展与相应国际组织的交往与合作,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为海外企业做好护卫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民族品牌文化宣传、推广和促进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六)发掘、整理、研究民族品牌资源,推动民族品牌文化的理论研究和科学实践。促进民族品牌的保护和价值提升;
(七)开展民族品牌的书刊编辑出版、影视音像制作、品牌文化咨询服务;
(八)举办品牌文化教育培训,培养民族品牌文化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设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会员;个人会员设常务理事会员会员、理事会员和会员。
第八条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拥护本章程,遵守本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加入本委员会,愿意履行各项会员义务。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拥护本章程,遵守本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加入本委员会,愿意履行各项会员义务。从事品牌、文化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良好行业口碑的企业总监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士或负责人。
第十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秘书处根据意向发出入会邀请,拟入会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和单位资质证明;秘书处核实相关信息和资质;秘书处发出审批及缴费通知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颁发会员证照。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秘书处根据意向发出入会邀请,拟入会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个人资历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相关文件等);秘书处核实相关信息和资质;秘书处发出审批及缴费通知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颁发会员证照。
第十二条 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的服务;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荣誉;按本会的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活动经费,办理本会交办事项等。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审核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任何会员未经委员会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 收入来源及开户银行账号
第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团体的开户银行账号延续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工作委员会的账号。单位负责人:胡立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外大街支行。账号:0200 0005 0902 4912 172
(八)本团体的收益用于本团体的发展及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
三、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驻会领导人
驻会主席:胡立新
驻会常务副主席:刘鲁燕
驻会副主席:李冰久、戴占军、张肇达、郭水华、卞江
主席助理:胡敏
秘书长:胡昌浩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李明珠
副秘书长:温鹏春、何玲、杨依凝、孙慧、徐磊、边美源、苏琦龙、樊美琪
四、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胡同4号院三楼,联系人:李明珠18518417000
竭诚欢迎社会各界有志于推动和振兴民族品牌文化事业的企业家、非政府组织机构、专家学者、艺术家共谋发展,为振兴民族品牌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公示
2018年3月
(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