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郭婧欣)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印发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作为联结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中间桥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同时,加强对经纪机构管理也是引导粉丝理性追星、治理粉丝圈乱象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表演者的责任:
一是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实表演者身份,确认表演者与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
二是应当与表演者签订协议,不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三是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与主播有密切联系的日常管理机构,应明令禁止表演者对用户采取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诱惑用户进行打赏等行为;
四是应对表演者加强教育培训,经纪机构要告知表演者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禁止其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或发生脏话连篇、与粉丝对骂等不当行为。
同时,《办法》指明了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关系: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主要为主播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服务,以及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服务,同时,还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输送适应网络表演活动的主播,负责主播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主播管理方面,直播平台作为直接提供内容传播服务方,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负有人员管理和内容审核责任,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按照本《办法》负有人员管理责任。主播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均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