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田芮溪)10月9日,海南省新闻办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主要针对海南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
据了解,由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9月29日审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该规定共有20条,主要聚焦解决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了对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实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
此外,《规定》引入了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一级调研员赵卫介绍,该规定在预防消费欺诈和严惩消费欺诈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在预防消费欺诈方面,为经营者划出红线,明确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尤其是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要作详细介绍和消费提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
在严惩消费欺诈方面,该规定体现“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明确加大对短斤缺两消费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突破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