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买房就能上××小学”、“距国贸仅30分钟”,从2月1日开始,这些话语不能在售楼广告中使用了。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月6日《京华时报》)
房地产是相对特殊的产品,除房屋本身的价值之外,还隐藏着区位所赋予的交通、教育、商业等诸多公共服务方面的社会资源,这些是影响价格和市场的重要因素,房地产广告也因此成为虚假广告的泛滥区,通过夸大各种公共服务的便利程度,来误导消费者购房。基于利益驱动,这样的现象不管是过去还是将来,都会存在,将这类现象纳入法治轨道来治理是必然的要求。
房地产广告极尽所能吹嘘地段优势的乱象由来已久,广告管理的法规不健全或许是因素之一,但不意味着没有相关规定。比如,禁止类似“距离天安门XX分钟”、毗邻公立学校、地铁等“纸上画饼”的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不管是1997年的第一版,还是1998年修改后的第二版,4种“不含有”都曾作出相应的约束,只不过是不如现版的规定那么细,而其原理却几乎一致。如,学区房成为房地产的噱头,源于优质教育资源紧俏,与禁止“方便上学”虚假广告的法规本义理出一辙。学区房被纳入房地产广告的“补丁”,虽然更直接,却也说明了立法本身无法穷尽所有的现象。
法治本身不等于立法,科学立法是前提,但是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得到全民守法的结果。房地产虚假广告泛滥,更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监管上面。首先是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缺失,且不说一些没有资质发布小广告的商家没人管,就是一些大的企业、开发商相关产品的广告,经过了广告审查,依然还是漏洞百出,监管没有起到净化和把关的作用才是问题的关键。监管应对广告审查与广告市场监管承担责任,而这个责任必须由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保障行业广告发布规定能够得到起码的遵守。
此外,消费者如何维权也一直是广告法规的软肋。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构成损害,才是维权的要件,毫无疑问,这其中非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房地产中广告中的种种承诺,导致消费者上当,而打起官司来,搬出的却是《合同法》,交易合同没有涉及的便找不到裁决的依据。这样的尴尬也应通过广告法的配套来加以改善,在行政法规与权益法规之间形成对接。
在民法约束广告行为缺失的情况下,来自部门的行政监管尚是唯一依赖。显然,广告法打“补丁”尚显次要,倘若监管“堵漏”不力,诸如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所列举的禁止性条款再齐全,也都只是“纸老虎”一枚。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