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辽宁省几家法院近期相继宣判几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例,一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受到罚处,但也有个别被告人因技术鉴定无法明断、证据欠充分而免于刑罚。专家表示,当前在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乱象上存在技术鉴定跟不上的短板,应当加以完善。
去年,葫芦岛中院对一起“毒豆芽”案件终审作出无罪判决,原因就是技术鉴定环节证据不充分。2013年当地业主郭某军、鲁某在生产绿豆芽过程中使用“速长王”药品,2014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速长王”中含有赤霉素等3种物质。不过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检测出的3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3种物质的安全性并不清楚。
事实上,这种食品安全技术鉴定短板不只存在于一个监管部门。以工商部门为例,在食品快速检测方面,所能检测的项目及种类相对有限,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尤其是是否添加了禁止加入的添加剂,无法给出相对确定的结论。同时,受技术水平限制,个别检测项目的准确性和效力尚有不足。
如果说监管为“道”,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魔”,那么就某些方面的技术而言,则应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状态。而这,却是食品安全领域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现实。
那么,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实,需要从什么方向努力呢?答案其实不难找到。
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5)》中的数据显示,75.50%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人为因素所导致,其中不规范使用添加剂引发的事件最多,占总数的31.24%。换句话说,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为“人祸”。其中的“人”,除了违法生产加工者,还包括那些为其提供技术的所谓“专业人士”。“速长王”到底有没有问题,把发明这东西的人拿来试问,应该很容易搞清楚。
事实上,过往曾经发生的许多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食品安全事件(比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瘦肉精猪肉事件等)背后,都能看到一些“专业人士”积极参与的身影。但是,当事件曝光后进行追责时,这些人往往受不到应有的惩处,成为漏网之鱼。因此,要从源头保障民众餐桌安全,不让那些有害“食品技术”行世害世,就绝不能让这些所谓“专业人士”隐形,将其纳入严格监管的环节之中。
当前在我国一些食品科研领域特别是一些食品企业中,有不少人从事着所谓“食品科技”的研发和创新工作,而其部分“项目”或“成果”可能根本就是不安全甚至是非常有害的。当初三聚氰胺被称为“蛋白精”,就是因为一些精通食品工程和化学工程的复合型技术人员发现了它加入奶粉后可以提高氮检测含量的“神奇功效”。而“蛋白精”与一些“专业人员”为了提高猪肉的“瘦肉率”研发出的“瘦肉精”一样,都会以“革新技术”的身份逐渐加入到食品行业的潜规则中。而这,其实就是“魔”之所以“高”的原因。
显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忽视食品有害技术这个环节,而追责的板子也要打到研发者身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或个人)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而危害到人体健康,一旦举报被证实,相关责任人,包括那些作为帮凶的有害“食品科技”研发和提供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严重者甚至将被判一级谋杀罪而获死刑;与此相伴的还有足以令其倾家荡产的经济处罚。
我们或可参照这些国家的做法,并按照食品安全可溯源性要求,把法律和监管的触角深入到食品科技领域,清查那些已经研发出、正在研发中及将要研发的“有害科技”,并将那些无良专家和技术人员置于法律和民众严厉的监管之下。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