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变中提高
——对基层局转变行政执法模式的调查与思考
□ 甘信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基层局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公众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对象之间也产生了以前从未遇到的矛盾。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证明,原来的行政执法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新常态下,如何才能构建和实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和人民群众希求的行政执法模式,已成为影响基层局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基层局要切实转变行政执法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把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从处罚为主转移到服务为主上来。具体来讲,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要采用以下几种行政执法模式。
“O”型行政执法模式
多年来,基层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一直推行的是“D”型的半程式纯行政执法的方式,即在企业投产生产出产品后,再介入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通过实践表明,不能完全被监管对象所接受。因此要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行“O”型监管模式,即把服务的触角延伸至生产企业筹建的过程中,把监管的范围扩大至产前和产后,形成“O”型的全程服务监管模式。基层局要利用自身对管辖区域的生产加工企业底子熟的优势,在一些新建企业的初建阶段主动介入服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对辖区内企业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特别是在企业购置设备等问题上,在辖区内要主动帮他们联系,有效地整合辖区内资源的综合利用,使企业有效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对一些产品销售困难的小企业,能在辖区内帮助企业的产品找到销路的,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销路问题,缓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有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带着企业人员到基层局办理业务,使企业少走或不走弯路。“O”型全程式行政执法模式能最大限度地整合有限资源的同时,也真正把服务企业的理念,通过行政执法这个工作平台体现出来,使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成为现实。
“网格化”行政执法模式
目前,大部分基层局实行的都是“大包干”的行政执法模式,即全局统一成立一个行政执法大队,所有的行政执法业务均由他们去组织和落实。但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发现,由于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面广、业务量大,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只能用“管得过来”来概括。因此,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采取并推广把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地域和产业特点分成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每个网格有一个行政执法科室负责的做法。
实行“网格化”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能使行政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更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提高更快,并且从根本上避免了“大包干”式行政执法模式的各种弊端,提高了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点题式”行政执法模式
长期以来,我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行的都是被动应付式的执法方式,即上级领导机关部署一个领域的专项执法活动,就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这种执法带来一个弊端,那就是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结构不同,而上级领导的专项执法检查部署都是“面”上的多,而特色性的“点”的执法检查少。由此带来了某个地域性经济的主导产业,有时会不在检查的范围中。基层局结合工作实际,在辖区内推行“点题式”执法模式,既把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重点交给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要求我们在哪个领域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活动,我们就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什么样的专项整治。这种行政执法模式除要充分利用12365举报热线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基层局局长24小时举报电话号码、办公室电话号码、稽查工作人员电话号码,按照社会公众举报的热点问题进行执法检查部署,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查罚分离式”行政执法模式
一直以来,大多数基层局行政执法案件的检查、立案和处罚工作都是由同一个科室进行。这种行政执法模式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大的质量违法案件处理的周期过长,比较容易产生人情案。也会经常接到一个生产企业的投诉,那就是同样规模的生产加工企业,同样的质量违法案件,所接受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查罚分离式”的行政执法模式,则是把整个质量违法案件的处理链条分成若干个段,这几个段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把处罚工作由一个科室变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室,在使案件的处理更科学的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同一个案件两种结果和人情案的出现。
行政执法工作模式的转变,转变的是指导思想和执法理念,提高了执法为民的效率和质量,这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普遍诉求,更是质量强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作者单位:山东平邑县检验检测中心)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