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盐亭13岁单亲家庭女孩梁颖,因患癌症晚期且家庭贫困,引起广大爱心人士纷纷捐款,仅有账目可查的捐款达到11万余元。今年1月14日,梁颖不治去世。有细心的爱心人士发现,当初的捐款并没有用完,于是联系梁颖的家长,但被告知他们不愿意退钱。
(2月24日《成都商报》)
终结“拒退善款”要靠慈善立法
□ 木须虫
直接爱心捐赠受益人死亡,余下善款如何处理,一直充满争议,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尽管每一个个案都有其个性成分,但作为标本也具有典型意义。争议的核心在于善款转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是现行法律下,对善款所有权与处分权的认定。直接爱心捐赠在法律上是赠予关系,被赠予人在没有事先协议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其亲属享有慈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事后选择捐出或者不捐出都是合法的。合理性是基于慈善伦理的道德判断,弘扬公益慈善的道德激励出发,社会总体倾向于捐赠受益死亡后善款再捐出,强化慈善的纯洁性,传递公益爱心的力量,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而个案还有其特殊的一点,受赠家长梁颖的父亲、爷爷曾明确向捐款的爱心人士承诺:如果梁颖治疗效果不佳,他们将捐出余下的爱心资金,给其他需要救助的患者。既然事前承诺了有条件捐出,他们现在的态度则明显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很明显,个案作为样本,恰恰说明单纯的道德诉求和诚信自律,难以规范受捐环节的种种行为,软约束不足以保证慈善的健康秩序,任何一个不道德、不诚信的个案都会给社会公益慈善带来伤害。
毫无疑问,慈善公益不能只以爱心的名义来调节,更该进入法治的轨道,给予有效的约束。我国慈善立法滞后的问题由来已久,事实上慈善法治不仅仅只是立法,而是在立法确定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规范运行机制,把可以预见的争议、需要厘清的界线,明确在事前而不仅仅兜底于事后,即先小人而后君子。
比如,受捐、处分权限受益人的权利界线在哪里、受到哪些制约、谁来监督、监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都该有清晰的规则,并在实务中融入捐、受、监督三方共管的机制与程序。如以在募捐到钱后,找一个政府慈善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来统一管理这笔钱,如果用不完善款,钱还在组织手上,也清楚明了剩余多少,方便后续处理这笔钱。有充分制衡力量参与善款处理,才能有效规避争议与风险。
今年1月,社会呼吁已久的《慈善法》草案进入二审程序,待产在即。从该草案来看,个案“拒退善款”的一些行为,在未来将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如“诺捐”的条款可对“悔捐”进行处理。当然,慈善公益仅止于立法是不够的,慈善法治需要渐进推进规则细化与运行机制的体系化。
捐款不退的尴尬需慈善组织化解
□ 前 溪
当初已经承诺爱心捐款如果有剩余则捐给需要的人,然而却至今未能实现,一边是受捐人家属不愿意退还爱心捐款,且告知“没钱了,不退”,一边却是爱心人士一直追问,剩下的钱呢?如此尴尬,最受伤害的就是爱心了。
可这样的追问已经发生多起。四川乐山市夹江县7岁女孩小薇被查出身患恶性肿瘤,2013年底,父亲王某在网上求助募捐,先后收到13万元善款。可曾捐助善款的网友李先生无意中发现,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近10万元的轿车。
爱心能够经得起多少次这样的质疑?
将钱直接捐给个体,虽然能够体现出爱心,也很方便,然而,却也很容易出现尴尬,一方面究竟收了多少钱,“外人”恐怕不清楚,另一方面公众也存在疑虑,所捐的钱能否专款专用?剩余的爱心捐款会不会被挪用?账本不清是对慈善的最大伤害,可将钱直接捐给个体,则多数情况下都会存在这样的尴尬。
爱心捐款,自然不能想退就退,想怎么用都行,更不能挪作他用。可如果捐给个体,则难免会出现“没钱了,不退”。而如果外界仅凭猜测和估算来追问,那么对于受捐人也会造成伤害,如果真的没有剩余多少钱,却面临被逼“退款”,则会造成另外的伤害。
如何避免出现爱心尴尬?还是该将爱心捐款交给政府慈善机构或者是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来统一管理这笔钱。比如每周打钱到医院等,这样一来,善款的使用明细就有了。如果善款没用完,可以很方便地将爱心转移,更重要的是有效阻止了将爱心捐款挪作他用的念想。
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如果法律真能够实施,想必不退捐款的尴尬就可以避免了,也避免了爱心受亵渎的麻烦。
不退捐款,现在只是让当事人受到道德的谴责,这远远不够,对于一心想占用挪用爱心捐款的人来说,还是交给制度和法律解决吧。《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