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 一
送达,是质监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执法文书送交当事人的一种行为,是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之一,对于质监部门及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章“期间与送达”专门对送达作出规定。通过对送达程序的学习,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重视送达的重要意义。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不仅有利于保障质监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执法文书依法送达后才产生法律后果,概括而言,主要表现为:第一,当事人接受送达的执法文书后,其行政法上的某些权利、义务就得以确定,若未依据法律规定或执法文书的要求履行某些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如诉讼、复议、听证等)、履行义务(如缴纳罚款等)的起始日期得以确定;第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关系的发生;第四,送达是执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为了体现法定文书送达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送达执法文书应使用送达回证。
二是要注意各种送达方式之间的关系。《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规定了5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一般而言,这几种送达方式在实施时有递进关系和严格形式要求。直接送达是基本的、一般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是特殊的、强制性的送达方式,3种送达方式在逻辑上存在递进关系,即在无法采取前一种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后一种送达方式。而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则属于直接送达的一种特殊和变通形式。
三是要注意确保有效送达。不管是实际送达(如直接送达)还是视为送达(如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都要保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送达,否则,将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比如:未通过中国邮政而通过快递公司进行的邮寄送达;让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签收执法文书;在不够级别的媒体上发布公告送达;当事人拒收邮件等,这些均为无效送达。再比如留置送达,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见证人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收事由及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注意,在整个留置送达过程中要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视听资料,只有按此流程所做的留置送达,才能保证是有效送达。
四是要灵活掌握送达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执法人员应按基本要求履行送达程序。但是不能完全教条化,何种情况采取何种送达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现实中,一些当事人的住所地距离质监机关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执法人员和车辆有限,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并且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邮寄送达并承诺会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就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这也是从便民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的角度出发,并无不妥。但需注意,在灵活掌握送达方式时,必须以确保有效送达为根本前提。
总之,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送达这一法定程序。更需注意的是,确保有效送达是送达程序的关键所在。严格履行送达程序,这是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质监局)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