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祝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5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4月26日《京华时报》)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5种情形。此举对于推动消协职能归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在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前,就有地方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过公益诉讼。比如,去年1月,浙江省消保委就曾代表消费者把“铁老大”告上法庭,要求铁路部门停止执行“丢票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地方消协履行公益诉讼权利,为消费者维权,向霸王条款挑战,体现了消协职能的归位,值得点赞。消费者被欺负、被忽悠,消费者的娘家人——消协如果不发声,不仅“铁老大”会拿消协当“病猫”,消费者也会拿消协当“鸡肋”。如今,有了司法解释撑腰,消协可以更加理直气壮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虽然《消法》已经颁布21年,并经过了两次修正,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者在商家面前并没有话语权。而消费者的娘家——消协,也处境尴尬,消协虽然一般设立在工商局内,但它不像工商局那样拥有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处罚权。因此,消协的职能多体现在开展消费知识宣传、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即使有消费者求助消协,消协对商家霸王条款也往往停留在点评、调解、提请媒体曝光的层面,对违规商家的约束作用有限。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消法》没有被商家信仰,消费者遭遇商家潜规则忽悠,消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仅消费者不满意,职能被潜规则架空的消协自身也感到“英雄气短”,消费者即使权利受到侵害,无奈娘家人底气不足,他们往往只能跟侵权者“单打独斗”,但无论是精力上,还是经济上,个体维权成本高昂,消费者往往无法承受,因此,面对商家的经营潜规则,选择忍气吞声、保持沉默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
前有浙江省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宝贵案例,后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如果各级消协组织都能挺直腰杆,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为消费者积极维权,不仅可以唤醒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感受到消协的真实存在,也将改变消费者个体力量单薄的被动局面。违规商家的霸王底气也会收敛几分,对改善消费大环境不无好处。《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