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质量法治建设新境界
——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系列评论之五
□ 本报评论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建设质量强国,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
我们知道,在建设质量强国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制度创新,如果不形成操作性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就无法具体指引社会主体的行为,使制度很难真正建立,也会使某些不遵循制度规则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约、问责、制裁,进而容易使质量发展的整体战略难以落实到位、产生实效。另外,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的各项部署任务,既要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有效组织,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也要靠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律。这一切的关键,在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质量法治,特别是应将那些创新性、关键性制度设计转化为法律规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质量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新制修订了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构建起由9部法律、13部行政法规、181部部门规章以及298部地方性法规等组成的法律体系。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质量建设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质量安全事件,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质量法治建设存在不足。同时,与党和国家提出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部署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完善质量法治环境的期望相比,也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质量法治建设需要再努力、再发展。
企业负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确立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我们知道,企业是质量提升和质量安全的最终落脚点,因此,应该抓住落实企业责任这一关键点做文章,特别是在《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系统、企业承担质量安全担保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等方面,要系统研究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真正对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和约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通过法律法规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就是很好的法治制度建设实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完善质量法治因此也必须在依法行政方面进行加强。针对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等内容,政府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既要强化,又要优化。强化,主要体现为在机构、人员、资源等方面加大投入,强化职权,提升能力;优化,则体现为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实效等。相关法治的完善也应同步跟进,因为强化和优化监管必须要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这是质量法治建设的重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良好质量法治环境的最终受益者是消费者,而质量法治建设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最终推动力量也来自消费者。因此,通过制度设计提升消费者质量法律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以此来约束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以实现质量环境的最大净化,是质量法治建设的终极追求。在这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认真研究完善质量法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额制度、质量安全的多元救济机制等核心问题,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内在动力和外在便利。
质量法治建设并非是某些企业、某些部门、某些消费者的事,而是全社会所有人共同的责任。只有大家都行动起来,加入到学法、用法、守法的行列中去,才能共同开创质量法治建设新境界,才能真正为质量强国建设提供保障。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