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公交系统都推行了刷卡乘车服务,这对于市民出行算是一种便利之举。不过,乘车便利并不意味着就能换来市民的消费满意。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36个城市公交卡办卡退卡服务体验式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城市办卡、退卡服务限制条件多,并存在充值渠道单一、退换卡网点少、退款到账期长等问题。
这些问题长期且普通存在,正在将原初加入公交卡的民生福祉一点点磨去,消耗殆尽。仅退卡设置诸多条件这一点,就足以抵消用卡的所有便利。比如,在南宁,要退卡须在办卡之日起3个月后。而在海口、兰州、呼和浩特则要等半年才能退,且南宁还要求至少刷卡消费3次才能退卡。耗时之外,还有金钱折损。在许多城市,消费者办理退卡时,押金或余额部分不退,特别是当卡片有破损情况时,多数城市如青岛、哈尔滨等押金分文不退,而重庆则押金和余额均不退。
其实,如果翻看公交系统在办理公交卡方面制定的条款和内容,就明白在推行之初,其所谓“便利”更多只是从公交企业自身利益角度考虑的,而对于消费者而言,明显都有损及其权益的不合理的成分,有的甚至带有霸王性质。最遭诟病的条款就是办卡须交押金。不同城市金额差异较大,且数额设定缺乏合理依据。而为了规避押金责任,一些城市公交企业打出服务费、手续费、维护费、折旧费等幌子,惑人耳目。至于一些城市公交卡充值设定最低限额,如充值金额须在20元、50元以上或者是10元的整数倍等,则涉嫌强迫消费,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外,有的城市还以不合理的约束性条件限制消费者自由退资、退卡权利,如规定卡内余额少于或多于一定数额不能退,非记名卡、联名卡等特定类型不可退,或须持卡满一定天数方可退卡,以及无售卡小票及近期充值记录不予办理退卡等。部分城市的公交卡服务规定中还含有或变相含有“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对于在公交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各地政府部门并非不知情,也采取过措施进行解决,但效果不明显。今年4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集中整治公共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其中针对公共交通企业,明确要求10月底前对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等问题予以整治。而从中消协的调查看,上述问题在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企业中仍然存在。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只要找准病根,对症施治就行了。纠结在一张小小的公交卡上的矛盾,根源上讲只有一个:利益。为什么退卡难?因为卡里有钱。新华网去年2月一篇报道中的数据显示,仅北上广在用有押金的公交卡分别为4100万张、2900万张和1300万张,按每张卡20元押金计算,3城市公交卡押金总额就超过17亿元,一年沉淀资金带来的利润超过350万元。这笔钱就像白捡的肥肉,公交企业吃进嘴里怎么会轻易吐出来呢。而公交企业能够吃到这块肥肉,却是因为没人跟它们抢,市场缺乏竞争者,这才是导致种种问题的最终根源。公交企业独占市场,并拥有相对于消费者(他们长期处于分散状态且利益诉求并不积极)的强势地位,话语权在握,在制定规则时当然要更多体现自家利益诉求。
所以,指望公交企业良心发现让利于民,恐怕并不现实,可行的办法只有两个: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完善规则,加强监管。同样是垄断性行业,为何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不存在收取押金及退卡难问题?这是因为银行间还是有竞争的,没有谁敢在这事上得罪消费者,让他们对自己用脚投票。若公交领域多几个有利益竞争关系的企业,局面一定会大有改观。当然,考虑到公共交通服务行业的特别性,全面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并非易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时政府第三只手的干预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必须强调的是,公共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上,不能偏向企业,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听取双方意见,取得最大公约数。而一旦政策规范出台,政府相关部门就要严格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清除公交服务行业存在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理规定,坚决查处公交服务企业滥收费用、强制消费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生福祉的最大化。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