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剑要“重”更要“中”
□ 胡立彪
前不久,阿里巴巴集团召开2017年度打假工作交流会,发布2016年打假数据,并向社会呼吁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引起强烈反响。
毋庸讳言,相对于猖獗的制假售假犯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实显得“文弱”了一些。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这个处罚的“3倍”封顶确实较轻。法律之剑不够利,惩治力度不够重,让一些违法者不惮于违法。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公安部门在侦破某地一家食品企业制售假劣食品案时,被抓的企业高管当着办案人的面对其家属讲:“别怕,最多判3年。”
正是意识到法不够峻、刑不够严的现实,近几年我国在制修订各类法律法规时,均体现了趋严从重的理念。比如修订之后的《刑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量刑可至无期和死刑。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重典之下人们期待的打假治劣效果却并不明显。原因其实并不难找。剑虽利,不挥斩,就是废铁一块;典再重,不执行,就是废纸一张。我国当下假冒伪劣问题严重,久治不绝,除了立法上偏弱之外,更关键的原因还在于执法层面,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有“刑法学鼻祖”之称的意大利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有句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他所强调的,实质上就是现代法制十六字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违法必究”。要知道,法律之威既要倚其“重”,更要倚其“中”。如果说“重”注重的是法律的威力,那么“中”强调的就是法律的效率。从实践层面讲,强调“违法必究”,更重要、更有价值。
法理分析认为,一些人之所以违法,是其存有一种不会被人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受到追究,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就是一种足够的成本负担了。如果违法行为不能普遍得到有效追究,那么违法的机会成本就会下降,某些人选择违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从阿里巴巴公布的打假数据看,2016年平台共认定和处理制假售假案件线索4495条,案值均高于目前刑法所规定的5万元起刑标准,但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比例不足1%。这一数据很清晰地反映出我国制假售假违法案件低查处率和低入刑率的现实。这种情况不仅会稀释违法行为的成本(代价),还会形成负面导向,纵容甚至助长违法行为。
关于完善立法、从严执法,李克强总理曾经指出,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我们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让他们承受“付不起的代价”,受到“躲不掉的惩罚”。笔者认为,无论是“承受不起的代价”还是“躲不掉的惩处”,都意在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就目前情况看,治假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加强执法,在“违法必究”上进一步努力。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