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惩罚性赔偿提升消费者尊重感
□ 胡立彪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消费合同案。消费者时先生在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枣庄解放北路店消费时,发现其所购大米系“三无”产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关于返还货款(807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80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这个消费者十倍赔偿胜诉的案例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一方面,时先生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这种知法用法积极维权的态度值得称道;另一方面,当地法院能够依法判案,既为违法经营者上了一课,也让更多的消费者明白了自身权益的分量和价值。8万多元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自身威严的呈示。可以推定,“十倍赔偿”若与更高案值的案件关联起来,那么消费者的尊重感自然也会更强烈。
与消费者尊重感变得强烈相应,生产经营者违法侵权的胆量就会变小。道理很简单,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正常而普遍的心理,也是其所有社会行为的依据。从趋利角度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勇”出于“赏”之利,更出于利之“重”;从避害角度说,重罚之下,亦必无莽夫,不敢“莽”出于“罚”之害,更出于害之“重”。正是兼顾到“趋利”和“避害”这两种同时存在的社会心理,“十倍赔偿”条款被写进了《食品安全法》。而这一条款的第一出发点即是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以此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彰显其威严。
既然明确了“十倍赔偿”的法条,这就意味着该法赋予了任何一位消费者依法索赔的权利。消费者见利而动,因“赏”重而动“勇”,也从另一个角度给法律威严提供了一种强力支撑。然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其十倍赔偿条款实际所能发挥的激励消费者维权热情的作用,远不如预期的大。这一方面与食品本身价格较低、数量较少,进行司法诉讼成本较高,难以形成利益激励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则是受到司法实践中实际胜诉率不高这一现实的负面影响。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做调查显示,近年来判决的十倍赔偿案件,原告胜诉率只有30%左右。
如此之低的胜诉率,与一种法理上的倾向有关:有些人担心“十倍赔偿”或可诱导部分消费者形成“维权即索赔,打假为创收”的利益冲动,使消费者权益因带上“铜臭味”而发生价值偏离。基于此,一些法院判案太过关注索赔者的利益目的而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定。笔者认为,这种倾向是有问题的。没有谁规定消费者维权必须是非利益的、纯洁的,认为个人权益未受损害并以“创收”为目的的维权即使不违法也属不正当的观点,这只是一种“道德想象”。而这种“道德想象”只不过是一种“泛道德化”的偏见罢了。事实上,将利益成分剔除,只会给消费者维权带上一道沉重的道德枷锁。只要一种谋利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正当利益,不是为了追逐非法利益,甚至能为促进社会公益带来帮助,法律就该支持这样的行为。
“十倍赔偿”的条款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来吓人的,而是要在行动中对不法生产经营者形成实际的威慑,同时也要以这种惩罚性的赔偿体现消费者的权益,提升其尊重感。只有消费者认可这种眼前利己、长远利他的法律条款,并愿意亲身实践,而法院及其他执法机构也能够支持他们,让此类案件胜诉率提升,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现象才会减少,整个行业市场才能和谐有序发展。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