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垃圾焚烧应有配套机制
□ 毕晓哲
如何解决或减少垃圾焚烧导致的致癌问题,实施城市垃圾分类恐怕是最快又最有效的选择。但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成为摆设,所谓的分类不过是依靠“拾荒者”的废物拾拣变卖,以及进入垃圾焚烧锅之前的企业大致分类。国内的垃圾分类工作与西方发达国家、周边一些国家相比,实际上整体上处于低级和盲目状态。这应该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解决垃圾焚烧致癌问题的关键。
从垃圾分类这一抓手和源头做起,仅靠企业和“拾荒者”不行。另外,仅倡导和要求让广大居民百姓如何主动和发挥自觉,也是行不通的。回溯北京提倡生活垃圾分类的历史,不难发现,这场已经调动起部分民众主动分类垃圾的行动,因环卫系统在清运、处理无法相应做到严格分类而惨淡收场。处理环节的不给力,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民众的积极性,于是越来越吝惜自己花费在垃圾分类上的时间与精力,也最终让垃圾分类的“居民环节”成为摆设。
要从根本上调动公众实施垃圾分类的积极性,离不开顶层设计。政府要高度重视,看到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更要看到垃圾分类对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居民健康的重要意义,要从思想和行动上以及制度保障的层面率先重视起来。一些地方城市推行多年的“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成为一纸空文,重要原因正与政府本身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关。如果政府有关方面能真正将“垃圾分类”当成一项关系公众长远和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来抓,许多问题将应刃而解。
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完善一整套配套性的制度和机制,应该着重解决好目前城市垃圾分类管理主体上的盲区。时下,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者主要是社区或小区物业,其效果和效力本身就值得商榷;而与此有关的环保部门,更多的精力却放在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管和审批上,而且也无法约束到“入炉”前具体分类情况的细节。所以说,在明确了统一的监管主体后,要以法制和制度的名义赋予其监管和处罚的权力。
同时,在顶层设计中也要从奖励的角度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一些地方规定,社区民众付出随手之劳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处理掉垃圾,还能换来一些小小的实惠。总而言之,解决公众期盼,彻底解决好垃圾分类的现实难题,离不开从政府层面出台一系列带有强制性或引导性的制度和意见。
“垃圾换物”值得探索
□ 廖海金
从2014年开始,江苏南京开始试点市场化运作垃圾分类处理,并辅以“垃圾换物”奖励,即居民用垃圾换积分,再用积分换蔬菜、大米等物。
从媒体探访的情况来看,“垃圾换物”这一奖励举措运行良好,实现了一举多赢,而在垃圾围城日趋严峻的当下,推广垃圾分类迫不及待,通过积分置换蔬菜的形式,有助于提高人们实施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这是一个有益的制度探索,值得各地借鉴。
进一步而言,“垃圾换物”模式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其一,它鼓励了垃圾分类。“垃圾换物”大大地激发了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的热情和主动性,因为分类后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可以为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其二,有利于资源的回收利用。将分类的垃圾回收利用即为国家和社会节省了大量的资源,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其三,减轻了环卫工人的劳动负担。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被居民自己分类以后“以物易物”了,需要处理的垃圾也就少了,无疑减轻了环卫工人和环卫部门的劳动量。
政府倡导垃圾分类很多年了,尤其是北京、上海等首批试点城市已经“试”了17年了,但从前些时间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其效果一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固然与相关制度缺失、执行不力以及市民个人素质有关,但笔者认为,相关知识普及不力恐怕也是其中重要原因。譬如,何为“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又何为“有机物”“无机物”,普通老百姓摸不着头脑,纵然民众有“分类之心”,可能也无“分类之力”。事实上,从各种调查情况看,不仅有超过半数的市民不知道如何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就是直接参与垃圾清扫的环卫工,也有相当部分人不知道如何处理。
从这个意义上说,普及垃圾分类需循序渐进,不妨先从基本知识着手,兼顾培育环保意识。而在方式上,“垃圾换物”即是一种接地气式的有益尝试。同时,“垃圾换物”也为市民如何搞好垃圾分类提供了一个现身说法的极好机会。毕竟,在“换物”当中,垃圾分类的知识得以普及,环保意识得到强化。
从交易现场看,用来“垃圾换物”的当属可回收垃圾,而在实际操作中,人们未必真正了解可回收垃圾的具体所指。诚如南京志达公司负责人所言:“通过‘垃圾换物’活动,人们知道了纸板、泡沫、金属、玻璃等7大类可回收垃圾”。这显然契合了政府开展“垃圾换物”活动的决策本意。
“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各地不妨学习南京市“垃圾换物”的经验,因地制宜制定适合的激励机制,将垃圾分类回收与物质奖励对接,让市民获得益处,从而逐步树立起垃圾分类的观念和习惯,而当广大市民都养成了好习惯,垃圾分类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