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需要惩罚性赔偿案例示范
□ 胡立彪
“美联航暴力驱客”事件近日又有新动向。事件中受害乘客David Dao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已与美联航达成庭外和解,但未公布赔偿金额。不过,有网友爆料称,赔偿金额高达1.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56亿元)。虽然该网友很快删了帖,但“天价”赔偿这事还是引起强烈围观。国内网友纷纷表示,“人生中第一次想被打”“被赶下飞机结果竟是送飞机”“又要去丹麦,又要去美国,简直忙不过来”。
作为吃瓜群众,国内网友这么说只是戏言,但巨额赔偿金这事却可能不是玩笑。人们注意到,美联航在此次事件之后提出了整改措施,从“将提高自愿弃程赔偿金的上限至1万美元”这一条看,它是下了血本的,也说明它的确是怕了。其“怕”者,除了事件导致公司利益和形象受损之外,应该还包括支付给受害者一大笔额数的赔偿金。美联航清楚,在维护自身权益这事上,美国消费者不开玩笑。能与消费者达成和解最好,不然闹上法庭可就被动了,损失可能更大。在美国,消费者“狮子大开口”要出“天价”赔偿的案例太多了。且举一例:2016年2月和5月,美国强生被法院判定分别向两名女性支付赔偿金72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96亿元)和5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79亿元),原因均为受害消费者怀疑自己身患癌症由强生出售的滑石粉所致。
这样的判决显示出美国的司法天平更多是向消费者倾斜的。而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标,就是指向在市场上可以获得巨大利益的企业单位。所谓赚钱越多责任越大。道理很简单,企业越大,其错误(比如出售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大。法律必须通过加大惩罚,让企业付出惨痛代价,警示该企业和其他企业不要轻易越雷池。当然,美国法律的这种倾向性,是基于消费者天然的弱势地位考虑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若想证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商品存在缺陷,往往困难重重。为了强化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和侵权补偿,美国法院审判中往往会引用“事实自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法官能在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中,推断生产商存在过失,那么,生产商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制度就弱化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也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正是有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美国企业大都比较老实规矩,市场假冒伪劣等违法现象很少见。也正是看到这种制度对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我国政府也有意借鉴引进。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别规定了“退一赔三”和“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而在2016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意味着,适用商品范围更广、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大大增加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这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不过,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目前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远没有发挥出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做调查显示,近年来判决的10倍赔偿案件,原告胜诉率只有30%左右。而且,人们也没有看到过几个有影响的可称为“天价”惩罚性赔偿案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来吓人的,而是要在行动中对不法生产经营者形成实际的威慑。显然,社会还需要更多的惩罚性赔偿案例示范。只有让这些案例呈示出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才能彰显法律威严,市场上的违法现象才会减少,整个市场才能和谐有序发展。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