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打击侵权假冒进行到底
□ 徐建华
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如同过街老鼠,在国内乃至国际都一直处于人人喊打的状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也因此一直成为中国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针对今年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今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不仅彰显了中国政府坚决打击侵权假冒的态度和决心,也给今年的工作再次吹响了战斗“号角”。
今年3月,国务院就曾专门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在,在《意见》出台仅两个月之后又专门出台了《要点》,既是对今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点进行动员、部署和安排,也是对落实《意见》的一次贯彻和深入推进。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毒瘤”,侵权假冒的危害不言而喻,比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就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消费者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破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名优企业利益,甚至使国家形象受损,因此要坚决打击。将打击侵权假冒进行到底,不仅可以避免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有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和能动性,从而培育更多“百年老店”,打造更多“中国品牌”,提升中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俗话说,打蛇要打七寸。同样地,打击侵权假冒也要抓住侵权假冒的“七寸”进行坚决打击,这样不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更有利于整个“双打”工作的推进。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看,良好的诚信体系和高昂的违法成本,是他们很少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两大重要“法宝”,也应该是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的“七寸”,要牢牢地抓住。
从今年国务院对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两大重要部署来看,也明显的在这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比如在《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一体化信用信息体系,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等。《要点》也明确提出要加强信用建设与联合奖惩,包括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化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做好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奖惩信息、红黑名单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机制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侵权假冒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市场无信的产物,打击侵权假冒,当然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诚信体系,重塑市场信用。试想,如果全社会能把造假制劣与一个人生活所需的金融、就业等相挂钩,将一个企业的质量诚信与贷款、资质和准入相关联,使得造假制劣失信之后真的寸步难行,又有谁敢去造假制劣呢?
马克思曾经说过,有了利润,人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侵权假冒的出现,经济利益的驱使是最主要的原因。而侵权假冒屡禁不绝,也与违法成本偏低不无关系。正因为侵权假冒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违法的成本,才会有人前赴后继地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也让打击侵权假冒成本不断上升。提高侵权假冒的违法成本,是打击侵权假冒的另一个“七寸”,需要不断强化。正如《意见》中强调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也应当落实《要点》中提出的完善集群战役发起和组织模式以及“一体化”作战机制,强化集群战役攻势,对侵权假冒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重点办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如果提供劣质产品面临着巨额的罚单和赔偿,甚至是牢狱之灾,经济的问题用经济的方法治理,用法律去威慑,何愁不把经济社会发展早日推向“质量时代”!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