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日前,国家旅游局通报称,“三脚踢断石钟乳”“擅自攀爬巨蟒峰”的4名不文明游客被列入“黑名单”,“拉黑”年限为3年6个月。截至目前,自2015年4月施行《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已有29人(包括1名导游)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其中在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内,攀爬红军雕塑照相的陕西人李某被“拉黑”10年,期限最长。
“旅游黑名单”制度建立起来了,也有一些行为不端的游客陆续进了“黑名单”,“旅游黑名单”释放出了震慑和制约的信号。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旅游黑名单”的杀伤力非常有限,几乎还停留在纸上,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游客并未受到“黑名单”的明显影响,甚至首批被“拉黑”的游客还曾公开表示,被“拉黑”后出境玩了好几趟。
“旅游黑名单”的这种制约效果与公众的预期相去甚远,也难以倒逼游客增强敬畏意识、自律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难以从根本上促进旅游行为的规范。笔者以为,“旅游黑名单”不能停留在“基本靠吓唬”的阶段,而是应该有尖牙利齿,应该通上诚信的“高压电”,应该夯实底线,让触碰底线者受到应有的惩戒,付出必要的代价。实际上,旅游不文明行为也属于广义的失信行为,“旅游黑名单”也属于征信机制的范畴,征信机制的建设目标之一是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旅游黑名单”也应该具备这样的惩戒制约能力。
“旅游黑名单”的偏软与其依据偏软、模糊和空白有很大关系——“旅游黑名单”的依据是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只是在第10条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显然,旅游部门可以公布黑名单,也可以不公布。另外,办法并未规定“旅游黑名单”与公安、交通、银行、海关、边检等部门的信息通报关联机制,并未规定惩戒制约手段,并未规定“旅游黑名单”的法律后果。该办法顶多属于部门规章,层级效力本就不高,再缺乏刚性的措施,“旅游黑名单”自然就成了“纸糊大锤”。
立法部门、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用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明确“旅游黑名单”的法律效力和惩戒制约程序、措施,明确有关“旅游黑名单”的数据信息通报交换机制,明确具有何种类型、何种情节的不文明行为的游客进入“旅游黑名单”后所对应的不利后果。笔者以为,“旅游黑名单”的制约应该包括在一段时间内旅游景区的限入或禁入、出境旅游的限制、乘坐相关交通工具的限制甚至贷款、求职的限制等。这样的“旅游黑名单”既能让被“拉黑”的游客丢脸,受到道德谴责,也能让他们的现实利益受损,让他们的生活真正受到影响。这样的“黑名单”才有分量,才有足够的诚信制约力,才能让人敬畏,才能起到教育、震慑、督促和规范的作用。 《中国质量报》